
根据最新消息,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则中有具体几条法则,给大家看下: 《规定》分为6章,共36条,把执法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两大类。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结合公安工作特点,《规定》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,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;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对象执法公开的要求,原则规定了向案件当事人、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特定对象告知的内容。特别是在总结地方公安机关成熟经验的基础上,规定向被害人等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,拓展了执法公开范围。
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,以及被害人、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,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。
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,在旅馆、网吧、娱乐场所、商场、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、处罚等管理情况。
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,可以通过政府网站、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、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。